购物卡实名制实施近一个月,本市检察机关还没有接到一个来自商业单位的举报。实名制到底能不能抑制腐败?对此,检察官认为虽然有一定制约作用,但仅仅“单向实名”不可能从源头遏制“卡行贿”。
西城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李惠明分析,金额1000元以上的购物卡才实行实名制,那么最容易的应对手段就是“化整为零”——买两张500元的购物卡。
有些贪官拒收大额购物卡,转而开出“购物单”,交由行贿人购买,自己完全不会暴露。这样,实名制反而催生犯罪过程更为隐蔽,加大了侦破难度。
另一方面,实名制购物,商业单位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,但商场本身是既得利益者,依靠其举报,几乎是妄想。“目前,商场对于购物卡消费和现金消费并没有区分管理,票据一般只保留三个月,还没案发呢,证据就被商场毁掉了。”李惠明认为,仅仅规定单向的“购卡实名”,不可能遏制腐败。
李惠明建议,落实实名制,必须配套建立后续措施——消费实名、商场举报机制以及账单保存制度。
“落实消费实名,这样检察机关就能完整掌握一张卡的走向,从源头上防止购物卡演变为行贿工具。”李惠明举例说,持购物卡消费时,不能仅靠签字,必须出示身份证,这样无论是行贿人还是受贿人,都会担心留下直接的犯罪证据而放弃卡行贿。
此外,为了防止卡行贿化整为零,相关部门应该规定商场对多卡消费实行卡号登记,发现可疑主动举报,否则承担一定责任。“根据朝阳检察院统计,近五年受贿案件中,用购物卡行贿的占到46%,而石景山检察院统计,2009年这一数字高达83.3%。”李惠明无奈地说,实际办案中,检察机关虽然发现了贪官家中有大量购物卡,但无法证实卡的来源和走向,因此不能计入犯罪数额,令贪官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。所以,商场登记了购物卡号,好比登记了卡的“身份证”,然后各商场再统一联网到相关部门,这样,检察机关发现可疑的购物卡时,只要输入卡号,就能知道行贿人和受贿人是谁。
李惠明还建议,商场应该把卡消费和现金消费区别管理,例如,延长卡消费的票据保存期限,至少保存1年以上。因为,受贿案件自犯罪到案发,一般有一个长时间的过程,消费票据作为原始证明是最有力的证据。“或者把纸制票据做成电子版,进一步延长保存期。”
据检察机关相关人员介绍,我国曾三令五申禁止发行、使用各种购物卡,就是看出了购物卡消费存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上的漏洞,会成为行贿、受贿的温床。
然而,据《2009年中国预付卡行业报告》显示,截至2009年底,我国国内流通领域预付卡发卡资金规模达到10925亿元,交易笔数17.5亿次,吸收沉淀资金约397亿元。购物卡的身份一下子从非法变成便利公众支付、刺激消费的有功之臣。
可是,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,普通家庭或个人消费,一般不会选择购买购物卡消费,而是选择现金或银行卡;购卡的主体一般是国有单位和政府机关,逢年过节以福利和过节费的名义发给职工;但真正大量、大额使用购物卡消费的群体主要是一些手握实权的官员。在侦办一起国家某部委的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中,检察官在其家中搜出不同种类的购物卡、消费卡达82张,面值20余万元,其中有不少是过期卡。据该贪官自述,因为收受大量的卡所以不能及时消费……对此,海淀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曾建议说,应对购物卡进行重新调研,如果只有不超过10%的购卡者是为了用于自己消费,那这种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。
1991年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《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》,要求“已发放尚未使用的购物券,一律停止使用,由发放单位立即收回销毁。”
1995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、发售代币票券,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。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,将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。”
1998年12月,国务院纠风办公室紧急通知:“禁止印刷、发售、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。”
2000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、发售代币票券,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。”
2001年1月,《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、卡的通知》再次重申禁令,并要求已经发放购物卡的单位必须在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。
2005年6月,央行曾发布《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》(征求意见稿),但一直未能正式出台,其中规定“包括第三方支付、虚拟货币在内的新兴支付手段都处于监管灰色地带”。
2011年4月,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,要重点整治查处收送礼金问题,对收送各类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的,以收送同等数额的现金处理。
2011年5月,国务院转发人民银行、监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》,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。